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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附时间安排、拟定班主任名单)

| 招商动态 |2016-07-15

双鸭山市尖山区教育局文件

双尖教字〔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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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秋季小学一年级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区属各小学、幼儿园:

为做好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促进校际间教育均衡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双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一年级招生事项及要求安排如下:

一、招生范围及程序

1、资格认定

(1)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户籍在尖山区的适龄儿童。

(2)在公办幼儿园及有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适龄儿童至少要完成一年的学前教育。

2、新生录取

招生时间:8月14日——8月23日

报名手续:持户口、房屋产权证、尖山区公(民)办幼儿园证明(2016年尖山区学前适龄儿童名单)到学区所属学校报名。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规定招生时间内安排招生,严把证件审查关。招收公、民办幼儿园的适龄儿童入学要以区教育局初教科审定下发的“2016年尖山区学前适龄儿童名单”(初教科群共享下载)为准,严格对照审核证件。适龄儿童报名时,对符合条件的要留存户口、房照的有效复印件。

3、编班、注册与建档

8月25日11:00前各学校将新生名单(初教科群共享下载)、户口、房照复印件上报初教科,经审核后(初教科群内通知),各学校按照审核后新名单进行分班。分班进行“阳光操作”,学校要根据儿童性别比例、班额数(不超过45人)平均编组,班与班之间的班额差最多不得超过3人,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班主任,并于8月29日11:00前将一年级编班名册(初教科群共享下载)文本上报初教科,电子版发送至初教科收文邮箱备案。9月7日上午将新生电子学籍家长二次确认的纸质材料上报初教科。

二、招生政策与要求

1、招生政策

(1)符合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家长必须持本人户口、正

式房照,房照与户口户主是同一人,适龄儿童与户主的关系必须是直系的亲属关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父母与儿童同在一个户口本上,住址属该学校的教育服务区,是录取的必要条件。

(2)符合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父母的户口住址属该学校教育服务区,但无正式房照,属购新房的,须有与建筑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或建筑开发商出具的购房证明(需有拆迁证明及前期缴费收据),且住址与户口一致,视为符合条件,可予录取。

(3)符合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因家庭变故等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失去监护人的,由其他亲属收养或监护的,须出具公安机关、社区办事处、市级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证明,认证符合事实,且该户主住址与房照属该学校教育服务区,视为符合条件,可予录取。

(4)招商引资子女符合入学年龄且户口、房照不属本市区又未完成一年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须入学子女的父母原单位(或居住地)、现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及招商引资“一站式”证明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副本,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学校方可录取。如所居住学区学校招生已满,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5)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提出就学申请,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几所热点学校招生严格把好“两证”关,即使适龄儿童在本校幼儿园就读,但户口、房屋产权证不是本教育服务区的不可录取。

2、招生要求

(1)由于今年是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攻坚年,是电子学籍系统设定额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第一年,为了稳妥做好中心学校和热点学校的招生工作,一马路、建国、逸夫、玉龙、师范附属小学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安排专人深入学校监督、指导招生工作。在招生时间内未能完成招生的,学校做好登记,于8月24日8 :40由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员带齐两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初教科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学校方可接收落籍。超计划外招生和招收非本学区适龄儿童的将不予落籍。

(2)各学校成立以一把手负总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招生文件。耐心、认真宣传和解答有关规定和政策,切实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3)各学校要保证招生工作时间(8:30—11:0013:30—4:00),要把招生工作日程和区教育局下发招生文件的相关政策张贴于学校报名醒目处。招生前学校要负责做好辖区内招生宣传,明确招生的教育服务区范围、适龄儿童的出生年月日、携带证件名称、具体招生时间以及索取证件的复印件内容。

(4)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双尖教字【2013】23号文件“关于调整尖山区部分小学教育服务区的意见”和2016年关于尖山区部分小学教育服务区的调整意见(试行稿)进行招生。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违纪处理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实行全区通报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超计划招生的;

2、未经批准招收非本学区适龄儿童的;

3、出现上访事件的;

4、擅自收取费用的。

附件4

关于尖山区部分小学教育服务区的调整意见

(试行稿)

区属各小学、幼儿园: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我区教育均衡发展,保证辖区内每一个适龄儿童依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按照《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双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要求,根据南市区回迁居民入住集中及南市区建设改建后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对部分学校教育服务区重新规划,具体调整如下:

将1委、2委、3委、4委、5委、73委划分给春晖小学。服务区区域为:西起新兴大街一马路至三马路,东至立新派出所,南至一马路、春城路。服务小区有:金龙小区1-15#、北方家园16-21#、集星小区6-10#,学府小区、方圆一部、二部、集星小区、金春家园、总务处、运输处住宅楼。

(注:领航家园于2015年划分为光明小学学区)

文章都看完了不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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