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1、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拉长全县产业链条、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2、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旅游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3、商贸、物流及专业市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不含老城区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4、公司化运营、工厂式管理的养殖业规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养殖规模猪、羊达到万头以上、牛达到5000头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养殖规模猪、羊达到5000头以上、牛达到2000头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二、税费政策
1、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以后连续2年按25%予以奖励。
2、商贸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以后连续2年按25%予以奖励。
3、对外贸易、高新技术合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所涉及到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以后连续2年按5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所涉及到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以后连续2年按25%予以奖励。
三、规费政策
1、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行政性收费按规定收缴,3年内县属部分返投给企业,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在县电台、电视台申请做广告,累计30日内免收广告费。
四、奖励政策
1、通过招商引资落地农场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农场;县里引进,落地在农场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农场。(矿产资源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2、对乡(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乡(镇),县里引进,落地在乡镇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乡(镇);对乡(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奖励乡(镇),县里引进,落地在乡镇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奖励乡(镇)。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投资人,子女在就学方面,可择校入学。
4、动员和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及在宝客商参与招商,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引荐人,由县委、县政府研究予以重奖。
五、其它政策
1、重大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大型煤电化项目的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2、本政策适用于县内投资者。
3、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六、政策兑现
企业政策兑现,由县经济协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园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