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1
友谊县欢迎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联合等形式来友谊县投资创办各类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下称“外商”)和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国内客商”)在友谊县投资创办企业。将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面享有优惠政策。
第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达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各种地方税收留成50%返还企业2年;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返还企业4年;1,000万元以上的,返还企业5年。出口产品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上述投资额和返还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年。此外,基础设施投资者可利用地利依法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多种经营。税收返还方式,按返还年限隔年分两次由地方财政认定后返还(下同)。
2、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3年;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返还企业3年。
3、收购县属国有、集体停产企业全部产权的,并安排原企业下岗职工50%以上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4年。
4、外来客商以专利或先进技术项目同我县联合办企业,自该企业正式投产后,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4年。
第二条 用地优惠政策
1、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勘测设计费。当年付清出让金的,给予减半优惠;每延长一年交纳出让金,减少优惠10%。
2、收购县属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和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仍按原企业使用方式继续使用。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其它行政机关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各类人才来我县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4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重奖。
第五条 落户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和各类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县县镇或其它乡镇,是农村户口的给予“农转非”。办理上述手续免收各种费用。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1、外来客商在我县投资办企业,在一周内由县招商引资牵头,实行联合办公制,一次性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对新办特种行业企业,将由特种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
2、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3、外来客商凡租赁我县闲置厂房、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8年以上,并能优先安排当地下岗职工或待业人员的,可免征租金5年或更长一些。
4、外来投资企业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下年度不足的,可逐年待续,最长可延续6年。
5、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为外来客商和企业保驾护航,凡查封企业账号和扣押企业财产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方可进行。
6、经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第一引荐人,县政府将依照《友谊县招商引资奖励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在友谊县食品工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将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面享有园区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创办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型企业,经县园区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从批准之日起,免收土地年租金5年,从第六年至第十年合同期满减半征收土地年租金。
2、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项目,且以受让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的40%收取。
3、国外及港、澳、台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兴建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自正式投产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内投资者投资在园区内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经济计划局立项审批或审核备案后,自企业正式投产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由县财政把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5、对在园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第四至第五年减半收费。
6、对在园区投资额度大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扶持。
7、凡进驻园区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一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重点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8、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引进产业项目,资金到位后,按首期投资固定资产金额给予0.5-1%奖励(投资2,,000万元奖励0.5%;投资5,,000万元奖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