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集贤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集贤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经营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自主选择投资领域,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鼓励、支持自然人和法人,以租赁、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参与县属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3、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大集团和自然人,以技术、品牌等形式入股参与县内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按股分红。
二、奖励扶持政策
4、新办生产加工型项目,实现缴纳增值税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15%、20%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对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从投产之日起政府给予5年的奖励扶持,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5、投资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对地方经济有较大贡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完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在企业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7、对引进持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大企业、大集团来集贤县投资新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扶持。
8、对投资农产品加工产业、煤化工产业、经贸物流产业、新型能源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且对县域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新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
9、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政策有特殊规定或有偿服务性收费外)全部免收。
10、对投资额超亿元(含亿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实缴税金千万元以上(含千万元)的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牵动相关产业作用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安置就业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业,收费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四、用地优惠政策
11、对投资额度大、产业拉动力强,总投资额度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按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的50%以上给予扶持。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可以优先续期。对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12、对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符合行政划拨条件的,县政府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
13、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城镇棚户区改造的,按《集贤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执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优惠政策
14、实行收费、检查许可制,保证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受影响,未经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领导同意,任何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除外)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收费。
15、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县属范围内入学,可自由选择学校。
16、优先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需要。
17、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在国家和省、市及集贤县的同类优惠政策中,按优惠程度最高的执行。
六、附则
18、以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19、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与集贤县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0、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